壽康寶鑑擷錄

 

印光大師增訂

 

壽康寶鑑序

保身廣嗣要義

 

壽康寶鑑序

 

人未有不欲長壽康寧。子孫蕃衍。功業卓著。吉曜照臨者。亦未有欲短折疾病。後嗣滅絕。家道傾頹。凶神蒞止者。此舉世人之常情。雖三尺孺子。莫不皆然。縱至愚之人。斷無幸災樂禍。厭福惡吉者。

 

而好色貪淫之人。心之所期。與身之所行。適得其反。卒至所不欲者悉得。而所欲者悉莫由而得。可不哀哉。彼縱情花柳。唯此是圖者。姑勿論。即夫婦之倫。若一貪湎。必致喪身殞命。亦有并不過貪。但由不知忌諱。(忌諱種種詳示書後。此不備書。)冒昧從事。以致死亡者。殊堪憐憨。

 

以故前賢輯不可錄。備明色欲之害。其戒淫窒欲之格言。福善禍淫之證案。持戒之方法日期。忌諱之時處人事。不憚繁瑣。縷析條陳。俾閱者知所警戒。其覺世救民之心.可謂懇切周摯矣。

 

而印光復為增訂。以名壽康寶鑑。復為募印廣布者。蓋以有病于心而不容已也。一弟子羅濟同。四川人。年四十六歲。業船商于上海。其性情頗忠厚。深信佛法。與關綱之等合辦淨業社。民國十二三年。常欲來山歸依。以事羈未果。十四年病膨脹數月。勢極危險。中西醫均無效。至八月十四。清理藥帳。為數甚鉅。遂生氣曰。我從此縱死。亦不再吃藥矣。

 

其妾乃于佛前懇禱。願終身吃素念佛。以祈夫愈。即日下午病轉機。大瀉淤水。不藥而愈。光于八月底來申。寓太平寺。九月初二。往淨業社會關綱之。濟同在焉。雖身體尚未大健。而氣色淳淨光華。無與等者。

 

見光喜曰。師父來矣。當在申歸依。不須上山也。擇于初八。與其妾至太平寺。同受三歸五戒。又請崔雪樓。關網之。丁桂樵。歐陽石芝。余峙蓮。任心白等諸居士。陪光吃飯。初十又請光至其家吃飯。

 

且曰。師父即弟子等之父母。弟子等即師父之兒女也。光曰。父母唯其疾之憂。汝病雖好。尚未復原。當慎重。惜未明言所慎重者。謂房事也。至月盡日。于功德林開監獄感化會。彼亦在會。泉已散。有十餘人留以吃飯。彼始來。與司帳者交代數語而去。其面貌直同死人。

 

光知其犯房事所致。切悔當時只說父母唯其疾之憂。未曾說其所以然。以致復濱于危也。欲修書切戒。以冗繁未果。九月初六至山。即寄一信。極陳利害。然已無可救藥。不數日即死。死時關綱之邀諸居士皆來念佛。其得往生西方與否。未可知。當不至墮落耳。

 

夫以數月大病。由三寶加被不藥而愈。十餘日閒。氣色光華。遠勝常人。由不知慎重。誤犯房事而死。不但自戕其生。其孤負三寶之慈恩也甚矣。

 

光聞訃。心為之痛。念世之不知忌諱冒昧從事。以致殞命者。其多無數。若不設法預為防護。殊失如來慈悲救苦之道。擬取不可錄而增訂之。排印廣布。以期舉世咸知忌諱。不致誤送性命。

 

一居士以母氏遺資千六百元。擬印善書施送。光令盡數印壽康賓鑑。以拯青年男女于未危。則以羅濟同一人之死。令現在未來一切閱此書者。知所戒慎。并由展轉流通。展轉勸誡。庶可舉世同享長壽康寧。而鰥寡孤獨之苦況。日見其少。如是則由濟同一人之死。令一切人各得壽康。濟同之死。為有功德。仗此功德。回向往生。當必俯謝娑婆。高登極樂。為彌陀之弟子。作海眾之良朋矣。

 

孟子曰。養心者莫善于寡欲。其為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康健時尚宜節欲。況大病始愈乎。

 

十年前一鉅商之子。學西醫于東洋。考第一。以坐電車。未駐而跳。跌斷一臂。彼係此種醫生。隨即治好。凡傷骨者。必須百數十日不近女色。彼臂好未久。以母壽回國。夜與婦宿。次日即死。

 

此子頗聰明。尚將醫人。何至此種忌諱。懵然不知。以俄頃之歡樂。殞至重之性命。可哀孰甚。

 

前年一商人。正走好運。先日生意。獲六七百元。頗得意。次日由其妾處。往其妻處。其妻喜極。時值五月。天甚熱。開電扇。備盆澡。取冰水加蜜令飲。唯知解熱得涼。不知彼行房事。不可受涼。未三句鐘。腹痛而死。

 

是如世之由不知忌諱。冒昧從事。以至死亡者。初不知其有幾千萬億也。而古今來福最大者。莫過皇帝。福大壽亦當大。試詳考之。十有八九皆不壽。豈非以欲事多。兼以不知忌諱。以自促其壽乎。而世之大聰明人。每多不壽。其殆懵懂于此而致然乎。

 

光常謂世人十分之中。四分由色欲而死四分雖不由色欲直接而死。因貪色欲虧損。受別種感觸間接而死。其本乎命而死者。不過十分之一二而已。

 

茫茫世界。芸芸人民。十有八九。由色欲死。可不哀哉。此光流通壽康寶鑑之所以也。願世之愛兒女者。以及為同胞作幸福防禍患者。悉各發心印送。展轉流傳。俾人各悉知忌諱。庶不至誤送性命。及致得廢疾而無所成就也。

 

彼縱情花柳者。多由自無正見。被燕朋淫書所誤。以致陷身于欲海之中。莫之能出。若肯詳閱。則深知利害。其所關于祖宗父母之榮寵羞辱。與自己身家之死生成敗。并及子孫之賢否滅昌。明若觀火。倘天良尚未全昧。能不觸目驚心。努力痛戒乎。將見從茲以後。各樂夫婦之天倫。不致貪欲損身。則齊眉偕老。既壽且康。而寡欲之人恆多子。而且其子必定體質強健。心志貞良。不但無自戕之過失。決可成榮親之令器。此光之長時馨香以禱祝者。願閱者共表同心。隨緣流布。則人民幸甚。國家幸甚。

 

民國十六年丁卯季春常慚愧僧釋印光謹撰 

 

保身廣嗣要義

 

褚尚書廣嗣說。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欲其陰陽完足。故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壽。

 

後世不能遵。男未滿十六。女未滿十四。早通世故。則五臟有不滿之處。後來有奇怪之病。是以生多不育。民多夭亡。總因未知為人父母之道。此道關係不小。卻是為父者不便教子。為師者不便傳弟。後來始覺。悔之晚矣。特以粗淺之言。欲使後生都曉。

 

凡女子十四歲後。經水每月一來。三日方止。總以三十日來一次為正。若二十幾日便來。或三十幾日方來。便為經水不調。多難得子。故須服藥。先調女經。經調然後夫婦相合。須待經血三日已淨之後。方可行之。

 

袁了凡云。凡婦人行經將盡。只有一日絪縕之候。謂春意動也。但含羞不肯言。為丈夫者。平日密告之。令其至此自言。可以一舉而得。

 

張景岳云。男女交姤成胎者。精血還是後天有形之物。而一點先天無形之氣到。然後成孕。男子先天之氣勝。多生男。女子洗天之氣勝。多生女。正在兩氣齊到。適逢其會處分也。但女子非情動之極不易到。到則子宮必開。吸而受孕矣。但恐男子精薄不能成胎。施於無用耳。

 

故上等者保精數月纔一行。古云。寡慾多生子是也。

 

中等者待女子經淨之後則行。或月明朗無風雨之夜亦可。平常之日。不近女身。或另一房。另一床。另一被。不唯生子易成。自己身體亦保。

 

若下等者不論時日。或三五夜一次。此人必成內傷。

 

又有下而又下者。夜夜一次。或一夜兩次。如此亡命之徒。必定精如水薄。不久得暴病而死。

 

凡朔望先夜。不可行。

 

五更半夜。身中陽氣初生。一次當百次。不可行。

 

身有小病。不可行。(輕病變重。重病必死。)

 

醉飽之後。坐船走路。二三日內不可行。大風大雷。大冷大熱。日蝕月蝕。神前柩後。持齋祭祀。日月燈燭光照。不可行。庚申日。甲子日。本命生辰日。每月二十八日。(人神在陰)不可行。

 

且男女交姤。與夢遺之後。三五日內。莫下冷水。不可沾一切冷飯食。不可吃涼藥。如必要服藥之病。寧可對醫明言。猶之孕婦。不可全靠勘脈。庶不誤事。

 

暑天不可貪涼。冷天不可冒風雨。若犯之。必有厥陰之證。男縮陽。女縮乳。四肢冰冷。肚疼而死。雖參附不救。女子行經體虛者。禁忌亦同。

 

又如小產。大半由夫婦不謹。三五月內明產。人得而知。一月半月內暗產。人多不知。

 

蓋一月屬肝。肝主疏泄。夫婦不謹。常有前牛月受胎。後半月已墮而不知者。甚有屢孕屢墮。肝脈屢傷。途至終身不孕者有之。

 

凡婦人受胎後。謹戒不犯。百不失一。況子在腹中。賴母經血保養。交姤一次。胎元便損一次。倖得生下。病患必多。痘證必險。多難養成。世之愛子者。多方隄防保全。至十六七歲。根本不傷。一生少病。那知在母腹中。早已受此傷慘。出世不得成人。是誰之過。豈不痛哉。

 

有用丸散入宮而種子。豈精血中更容渣滓混合乎。古語云。種子而生子。斷筋穿骨死。甚言種未必生。生未必育。徒造孽也。是皆為父母之道。昔者樂與人言。今老矣。不能遍及。作此以代口傳。世人各知自愛。以愛其子可也。

 

◎孫真人曰。人身非金鐵鑄成之身。乃氣血團結之身。人於色慾不能自節。初謂無礙。偶爾任情。既而日損月傷。精髓虧。氣血敗。而身死矣。

 

蓋人之氣血。行於六經。一日行一經。六日而週六經。(太陽。陽明。少陽。太陰。少陰。厥陰。是謂六經。)故外感之最輕者。必以七日經盡而汗解。蓋氣血一週也。

 

人當慾事濃時。無不心跳自汗。身熱神迷。蓋因骨節豁開。筋脈離脫。精髓既洩。一經之氣血即傷。

 

一經既傷。必待七日氣血仍週至此經之日。方能復元。易云。七日來復。即休養七日之義。世人未及七日而又走洩。經氣不能復元。一傷再傷。以致外感內虧。百病俱起。人皆歸咎時氣。指為適然之病。不知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於未能謹守七日來復之義也。

 

今立限制。以為節慾保身之本。

 

二十歲時。以七日一次為準。

 

三十歲時。以十四日一次為準。

 

四十歲時。則宜二十八日一次。

 

五十歲時。則宜四十五日一次。

 

至六十歲時。則天癸已絕。不能發生。(男子二八而天癸至。十六歲也。八八而天癸絕。六十四歲也。女子二七而天癸至。十四歲也。七七而天癸絕。四十九歲也。天癸者。天一之水。謂精髓血脈流通宣洩。可以發生也。天癸絕則不能發生矣。)急宜斷色慾。絕房事。固精髓。以清潔閉藏為本。萬不可走洩矣。

 

以上限制日期。專指春秋兩季而言。若冬夏兩季。一則火令極熱。發洩無餘。一則水令極寒。閉藏極密。即少年時。亦以斷慾為主。

 

否則二十歲時。或可十四日一次。三十歲時。或可二十八日一次。四十歲時。或可四十五日一次。至五十歲時。血氣大衰。夏令或可六十日一次。冬令則宜謹守不洩。蓋天地與人之氣。冬令閉藏至密。專為來春發生之本。尤重於夏令十倍也。依此者。可卻病延年。違此者。必多病促壽。

 

◎王蓮航曰。昔蓮池大師謂王大契曰。明明安毒藥於惡食中。是殺之慘也。暗暗安毒藥於美食中。是慾之慘也。

 

嗚呼。往古來今。才人志士。所志鮮成。類多無壽。殆以多慾而致然也。

 

彼於事前。亦知自愛也。也於事後。亦知追悔也。及乎慾心一熾。而壯志遂泯。以為一次當無傷以後當不再及。以後又作如此想。至次次皆作如是想。慾以縱而愈熾。以至不能自制。無可奈何。由是而精竭夾。體弱矣。病矣。死矣。

 

故事前自愛無益也。事後追悔無及也。須于將行事時遏止之。亟思此事果有何趣。事後當有何害。不禁啞然失笑。嗒然喪氣。

 

夫遏一時之欲。伸畢世之志。才人志士。所當樂從也。彼或甘於下流。自促其生者。吾末如之何矣。謹按蓮師之言。蓋明明對已守歸戒者說。其告誡節慾。則非為那淫也明矣。總之縱慾成患。家室尚然。何況狎邪漁色。則更自取滅亡。而甘淪於畜類也。可不哀哉。

 

保身立命守則

 

天地間節氣的變化,和人身氣血的流動,有著息息的關係,假如不能配合氣節而走洩了精血,那麼身體上臟腑氣血的流行,就會受到損傷。夫婦之間的相處,雖然是人倫之始,但如不能節制,以致常受疾病的侵襲,或於神明降鑒之期,淫污冒瀆,而陰遭削祿減年之禍。所以為了免使身心受損傷和受陰譴,應當遵守一些禁忌,以免誤犯。

 

◎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諸日為神明降鑒,察人善惡之期,宜齋戒不可行房,以免冒潰而受陰譴。

 

◎鬱怒,大怒後傷肝,不可行房,犯者必病。

 

◎欲遠行不可行房,行房後走百里者病。走耳里路後行房者必死。

 

◎醉飽後行房,五臟反覆損精傷氣。

 

◎空腹行房,大傷元神。

 

◎病後行房,病症復發並加劇。

 

◎胎前行房傷胎,故凡有孕後,即宜分床絕慾,一則恪遵胎訓,一則無墮胎之患。及小兒毒胎痒,凶險瘖痘,遊空驚癇,牙疳等病。二則所生之兒,男必端嚴方正,女必貞靜幽閒,自然長大後不犯淫佚。

 

◎產後百日內不可行房,若強行房婦必病。產後十餘日即行房婦必死。天癸(月經)來時行房,成血痲症,男女俱病。

 

◎竹蓆上不可行房,因竹性寒冷,犯者易感寒氣。

 

◎交合才畢,嬰兒在旁啼哭勿即與乳,恐氣血受損。

 

◎行房後勿即揮扇,及飲冷茶水,若過受涼,或至即死。

 

◎一日勿兩度,勿服春方邪藥,勿蓄縮不洩。

 

◎凡生病,生瘡出痘後,非十分復原,萬不可行房,若犯者則多半必死。

 

◎凡目疾未癒,或始癒,若行房目必成瞎。

 

◎凡虛癆症,雖養好強健,猶須斷欲一年,若以為復原而行房,多半必死。

 

◎凡傷損筋骨,好後猶須戒一百七十日。若未過百日而行房必死。縱過百日亦必致成殘廢。

 

◎凡過操勞,過熱,過憂愁,過驚恐後,皆不可行房,犯者輕者則成痼疾,重則即死亡。 

 

◎冬至一陽生,夏至一陰生,其氣甚微,如草木萌生,易於傷伐。倘犯色戒,則來年精神必疲憊。所以冬夏二至之前後半月,切忌行房。

 

◎凡朔望先夜及四時節氣之日,不可行房。五更已過,身中陽氣初生,一次當百次,有損氣血,切忌行房。

 

◎大雷大風,大冷大熱,日蝕月蝕,神前柩後,持齋祭祀之日,不可行房。

 

◎日月燈燭光照之處,庚申日,甲子日,本命生辰日,不宜行房。

 

◎行房後,暑天不可貪涼,冷天不可冒風兩,如犯者必有陰厥之證,男縮陽,女縮乳,四肢冰冷,肚疼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