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家庭行孝文

 

知性法師述

 

先總論

一順情

二奉養

三知恩

四和睦

五錢財

六教妻

七在外

八病時和死後喪祭

後結論

 

先總論

 

世間一切人、應須行孝道者、因各有父母生養鞠育之劬勞也。其始以至成就人財、非一二人、教育指導、而能資其樹立焉。蓋此等之人、安非恩人乎。然一人既有許多恩人。人人亦然、人類既多、其各恩人更多矣。欲周至酬報、是事甚難。簡單提要、僅擇恩義最重大者、唯父母爾。故父母不得不申管見、說酬報應分之事也。蓋人類雖多有貴賤差別不等、父母乳哺養育之恩、各各所不能逾、餘恩則不得同儔也。父母若能盡心孝順、餘皆例知可也。遵行古聖制規、奉養父母。方不失人倫之理。在世堪為人範、而永古流芳、都由是也。今表普通家庭為人應分之事、梗概如次。

 

一順情

 

宇宙萬有之中、唯人情為最重要之關係。無論老幼男女、個人各有情想趨向旨趣。是為酬恩行孝者、當觀察父母心中希想念頭。該一一順行不可違背。父母若歡喜衣服、或需要物件、口頭食物等。為子者、盡與奉給、罔使乏少。父母若樂善好施、子不得愛惜(自己須省父母應順)錢財、亦不得露慳吝之意。坦坦然就父母之心情、慷慨歡喜同之為善。父母若望家庭發達門楣添彩、閭里賢才等、為子當依父母心術、悉次稟教順情耑業進趣、努力精進以至剋實。釋父母之懸念也。或有等父母、僅顧身後之事(壽衣棺才墳墓)、理當預構備之。苟其父母不甚清正、而有缺點處。子不得過分逆諫。自當盡子之道、循循伏從(堯母弟象)。方為孝焉。

 

二奉養

 

說報親之道、以奉養為主。所奉養之事、各隨其力。凡貧富貴賤、宜誠為要。在貧賤者、父母既處寒苦之地。焉得豐積美物供奉、僅布衣粗食。倘有時新食品、無論何物、先奉父母、須誠心鄭重、皆可娛親也。但儘父母之用餘、然後並及家屬妻子等、才是不差。富貴之家、一切產業、悉屬父母之所遺。還以供給父母、此尤為容易之事、何孝之有哉。貴乎自身親侍、不得差使役代、子當常思父母之撫我時、我今理當、一一都須自己躬奉、一表甘意親熱、二表實情真踐。若是方為奉養行孝之道也。

 

三知恩

 

若知身從來處、便不得不思報恩之事。且如父母之於兒子、無論何時何地、孳孳望其成器、拳拳希為良善。或懷胎產後、乳哺抱養、訓誨教育、以至娶媳。經過種種劬勞辛苦、費用多少錢財。受盡非常驚駭。莫非為終身之依靠。戀繼嗣之祭祀。為子者、必當知恩報恩。竭力奉承、不可有須臾懈意。宜於根本上、推源思想。父母未生我時、身竟從何有。原同父母、無二無別。同一氣息骨血。一出產門以後、仍賴撫保而成。何得當兩個看、譬如新枝既茂、舊本自枯。思慮及此、則為子者、自然疼痛。安不極誠盡孝乎。

 

四和睦

 

人類夥然、論至親者、獨同胞兄弟、故兄弟務須和睦、互為相顧、情意亦當互相愛悅。原同一遺體之分形也。兄弟或多寡、各自當盡其孝心。父母有要事、在子正可藉此、申報微恩。不可推諉兄弟、又不得慢延怠滯之心。設父母只生汝一人、將誰之可推諉耶。每見世人互相諉避、至使雙親動氣、是大不孝。反不如獨子之為妙。真可慨也。設若父母偏愛小弟或姊妹等人。子當承遵嚴命、勿起嫌不平等之念。兄弟若手足、雖分四肢、實同一體。其或縱有庶嫡之分。父母之所溺愛者、亦當甚愛之。門庭和氣臨父母之悅顏、是正孝也。

 

五錢財

 

積財巨富、都為望後之關係。父母將豐饒之家財、傳授與其子。為人子者、無不以為當然之理。及其供給父母、衣食需類、須要另用錢財。於其子方面豈不當分奉給耶。或待要素方與、已成不孝之罪。況有吝惜之意、似乎以為不然乎。殊不思財由何來而有耶。堪歎世人、但知父母當厚其子。竟不知子之所當報父母也。然而子之有子亦若是者、終成不孝之流弊矣。故為子者、時常訊問父母、身分上需用之事。無論何物、咸要盡心給與勿使缺少也。

 

六教妻

 

配室原是別家之人、欲其一來、即能孝順翁姑。誠為最難之事。此全在為夫者、於新婚後。時刻誘導、俾行媳婦之禮。或早晚以孝順翁姑、勸誡其妻、必能爾爾則可。將後漸漸感化。自然不忤。若其不然、縱嬌態之耳語、或聽信之。則其忤逆之勢必至矣。且思父母之娶媳、以希奉事為目的。反而不孝順、使父母之心於何地。故孔子曰、五形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若思翁姑之家財、但遺於子媳、而不與之姑娘者、以尋常持事務於左右也。為人媳者應同良夫之事父母不異。又不得背後、稍有逆意、方是孝婦也。

 

七在外

 

雙親在家、子或出外貿易。每到年節時、旋鄉抵家、詣父母前問安。各地異美珍物等、購帶貢獻雙親。使歡顏悅意、是人子之當為焉。若其有要務、不得脫身、先寫訊函、陳明利害緊要事情。方息雙親之掛念。倘或家不豐富、須寄回銀錢開支之費、亦不得在處無定。故孔子曰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即此之義也。每聞無受教育之人、一離桑梓、置父母於度外。便縱自己之逍遙。厥或被惡友之魔纏耶。其或故意若斯乎。設彼故意者、我謂之人首畜、反不及烏羊之類、誠可慨也。

 

八病時和死後喪祭

 

親現世時、略述七項、能依如法不違。雖不名稱孝士、堪號明達賢哲之人也。蓋考妣素來康健、忽然體沾微恙。延醫進湯藥、此乃容易癒復。若久病沈苛床蓆者、須耐心調治。或請高明。俾漸解結癥。若其壽盡命終、神識遷謝、奄然而逝世。子之五內自然常懷悽悲。喪具棺柩等項、察平日所望而辦之。服縗三年仍屬外表、內抱霜雪之行、終日不敢忘父母之痛恨也。至積墳合厝之後、古人且有廬居三載。或植松柏以表孝誠也。凡四時禘嘗蒸之祭祀。當如神在之孝思。終身八珍羅嚮、不若雙親在世、順奉之供養也。噫、豈不留神侍事、注意衣食、而俟亡後之空歎哉。

 

謹勸諸君、親死必宜早葬。切切不可惑於風水之說。以久滯棺柩。且死者以入土為安。亦不可權厝之計、冷擲荒郊閑地。久經風雨之頹壞、貽終身之痛悔、為子者所當切戒。

 

後結論

 

古人云、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者、必浚其泉源。鄙謂想子孫之賢者、必孝順父母。然草木厚培其根荄、方發枝幹之茂盛。深谷源泉、必洋洋乎而流長。孝心感動、天地鬼神、必出賢德鴻才、方有財丁兩旺、決定之理、不可疑矣。但以世人逐迷塵夢之習慣。都沈心於妻妾。竟不思孝父母為子孫之根本。尤不知孝為大聖之芳規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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