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因果原理
聖德法師著
選自台灣佛教月刊
宇宙各種事物在生成變化之過程中,皆有其因果作用,此一定理,可以包括物質現象和人類為謀求生存福樂而作的一切行為活動,其範圍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是物質的因果;作善受福,作惡受殃,是行為的因果。行為的邪正,視乎心術,心術可分二種:一是質直心,一是機械心。質直心合於事物實際理體,稱為聖心,易招致人事失敗而感召業報的勝利;機械心偏重權謀思辨,稱為凡心,常能獲得人事勝利而感召業報上的失敗。因之,善惡之判別,不在於形式上手段之巧拙而在於加諸於人的損益關係。世俗每視巧妙的損人利己行為可以逃避法律道德的責任而博得人們的同情。如某甲為反抗某乙淆亂群眾視聽侵奪自由權益而作不平之鳴,在常人直覺的感官接觸之下,未能審察乙的手段內容,由於憎厭甲之態度而顛倒善惡是非的認識。因果律上並不以某乙手段之巧妙而不報或以某甲作不平之鳴而視為罪惡。相反地,某甲之鳴,為出於被侵害的必然表示,往往反能贏得人力控制以外自然異熟果的勝利。因此,果報在行為感受的回向上,常有合乎事物客觀理體的平衡作用,而不同於一般常人的主觀看法。
凡同一事態,可以信其發生同一現象,根據同一現象,亦可逆料其為同一原因,此均齊之事理,稱為自然齊一律,適用於一般普通事理。佛教對行為因果,並非如此。唯識學分因果為等流,離繫、士用、增上、異熟五種。除離繫果為諸漏已盡證得善無為法之二乘聖者佛位之果報以外,凡由人力造作達成預期目的之果體,稱為士用果。加強業果功能之助力,稱為增上果。因結成果,果再為因,遞相變化,綿延不絕之業報現象稱為等流果。異熟果含三義:(甲)過去造業,現在感果,其成熟不一時,名異時而熟;(乙)業因善惡相間,乃至成熟共變為無記性,互相抵銷,是為異類而熟;(丙)善惡業因由未成熟到受果中間,必有許多變異,是為變異而熟。如按其有漏、無漏的性質作大體的劃分,可歸納為離繫,異熟二種:離繫為不生不滅的涅槃聖果;異熟為六道凡夫的生死業果;其餘士用、增上、等流三種祇為異熟果加以人力助緣或時間伸延所呈現之各種動靜狀態而已。士用果雖有變化業用的功能,假令作者對事理之是非善惡認識不清,或昧於因果的回滅與酬償作用而採取機械性之動作,常可招致相反的報應而不能達成預期的果體。故人類一切行為聽任自然異熟果之反應,遠較人力造作之士用果為普遍。
在科學家未能捨棄目前動物繁殖方法而改用單獨的化學元素以培養細胞創造新的動物以前,我們不能否認宇宙間有靈魂之存在。因之,佛經對有靈性動物分為佛、菩薩、辟支佛、阿羅漢、天、人、阿修羅、餓鬼、畜生、地獄十法界和六道輪迴之說,自有其存在的價值。菩薩修行共分五十二位:十信是資糧位:中間三十位是三賢位;最後十地始登聖位。依仁王經「三賢十聖位果報」一偈的提示,自凡夫至十地聖菩薩的一切行為,皆在因果律支配範圍之內,為三界異熟報所攝,非任何功行法門所得斷滅。異熟果既有上述三種含義,遂使感果的方式和報期構成:(甲)時定報不定;(乙)報定時不定;(丙)報時俱定;(丁)報時俱不定四種類型。報時既有固定與非固定之分,現諸感受方面,既有現報(現生造業,現生感果);生報(現生造業,次生感果);後報(現生造業,歷二三生以至千萬世後感果)之別:例如親屬間因營共同生活而形成複雜關係,其行為有隨時互相酬償作用,感果的方式,亦無一定,報期常在次世,是為時定報不定之一種類型。人類精神、自由、地位、生命、財產、名譽、事業、幸福各有其不可侵犯的分際,倘無前因而加以侵害,必視其福力等差以定其反報期間的遲速;如被侵害者福力薄弱,侵害者福報方殷,必形成報定時不定的一種類型。如兩方福力相敵,或被侵害者福力高於侵害者,其反報必甚疾速;即使侵害者身居高位,被害者毫無權勢,亦不免在一定期間內感受轉移酬償之逆果(轉移酬償含義詳下文),此屬於報時俱定的一種類型(凡屬此類型之果報,常有其報期上的齊一性,近人淨土宗第十三袒印光法師每推崇太上感應篇有特殊的效驗,該篇指出人類第一年所造業因必於第三年現其果報,但無對準月份之規定,可供此一類型之參考)。人類宰殺牲畜,依因果律仍須互相酬抵,但其他動物果位界地低於人類,福力薄弱,鮮能即生回報,其報期必俟異世,未有一定的方式,此屬於報時俱不定的一種類型。一切行為業因的感果,並不限於同類之間,任何一界,皆可發生業因的交感作用。如以十法界因果的關係與報通過去現在未來三世作綜合的視察,即可瞭然於因果力具有無限的空間性和無限的時間性,此無限之空間與無限之時間,即因果力的普遍性。
唐玄奘所著八識規矩頌裡面有「引滿能招業力牽」一偈,這句偈文的含義,指出構成果報的力量統稱業力。業有二種:一是引業、一是滿業。引滿二業表現在因果上,視報應之遲速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甲)在同一生命階段內造業感果時,引業為導使善惡兩方互相酬對之引力,滿業為生命、財產、境遇、幸福因互相酬對而發生變化之情況(如兩方力量或地位不相等,必變為間接的酬償作用);(乙)現生造業,報在次生,則引業為導使六道受生趨向界地之力量,滿業為受生於某一界地後與其他同類差別之業報:如同一人類,由他道轉入人道之業力是引業;人道中千差萬別之命運,即為滿業。故引業之性質,有如物理學上之引力或力學上之攝力。滿業具依、正二種形式:正報為六道受生之根、身報體;依報為受生界地所依止之環境與苦樂感受(在人類為山河、大地、園林、舍宅、舟車、以及生活圈內各種遭遇等)。念佛人超生西方極樂世界,念佛之業為趨向往生之引業;蓮花化生為滿業之正報,莊嚴國土為滿業之依報。依報與正報有其共通性,亦有其差別性。同一人類,必生於同一界地,具備同一生活形式,此依報之共通性;同一人類中由於貴賤窮通之差異而形成各種不同之生活遭遇,此依報之差別性。
宇宙間普通物體或物質微粒互相攝引之力,常與其質量之乘積成正比例,因此物體大,攝力亦大;物體小,攝力亦小。因果上引業之攝力,使恩怨之對方受同一趨向果報之時間範圍,與此相同。除時間之遲速部分具詳上文外,磁石攝鐵引力之效用,常因所攝受鐵屑累積之間隔而遞減。人與人間的引業,亦可分成直接引業和間接引業(凡引業皆以造業之主角作直接論,不以其行為之直接與間接為判別):例如某乙困逐某甲出居丁地,不久乙被某丙困逐,亦出居丁地,是為甲、乙間直接的引業;乙居丁地後其親友眷屬隨同轉移,此隨同轉移之攝力,即為親友眷屬與某乙間相互的引業;就某甲論,則為間接的引業。至某乙親友眷屬以外有不隨同轉移者,則為攝力遞減的必然現象。
法律對犯罪行為之懲罰有主、從之分,主犯與從犯之共同行為,稱為共犯。故多數人共同侵害一人權益之行為,多數人皆論罪,並不以被侵害對象之多寡而增減共犯罪責之人數。此一原則,亦可適用於因果方面:如(甲)一人造業而無第二者參與其間,祇由一人受報,在佛學上稱為獨業。獨業因果的回受有二種方式:一是直接的酬償,一是轉移的酬償,如某乙侵佔某甲財產,致甲貧困以終,次生乙生甲家受貧困報,甲生乙家受富足報,此為怨對雙方直接之酬償作用。轉移的酬償作用有直接、間接之分:如甲、乙雙方互負不同的業債(業債種類包括自由、名譽、健康、苦樂、榮辱等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事業、財產等物質的損益關係以及生命等),其等值可以相抵,必變為無記性,不受因果的回受,此為直接的轉移酬償作用;如乙負甲業債,丙負乙業債,乙甲之業債與乙丙之業債相等,即由丙代乙償甲業債,此為間接的轉移酬償作用,通常父祖造業由子孫感受,即屬此一原因。如子孫與父祖夙生無業債關係,其業報即轉變為直接的酬償。(乙)一人造業而群眾參與行動,或群眾授意一人以侵害某一對象人物自由權益之罪惡行為,群眾必同受其報,在佛學上稱為共業。一切共業常由群眾對事理之是非黑白認識不清,為有財勢者所利用,或為謠言所惑,附和盲從,養成錯誤觀念,進而現諸集體之行動,因以植下嚴重之惡因,招致無可挽救的業報。佛教天臺宗(一名法華宗)教義認為人生一起心一動念,必落三千法界(依上述十法界每界自具十界,共成百界;百界各有十如,共為千如;五陰、國土、眾生各一千,共成三千法界,亦云三千世間),三千法界國土及眾生一切動態,皆群眾最初行為善惡一念所變成,故群眾加諸於一人的善惡行為,往往亦能招致國境各種天然以及人為現象的意外變化。仁王經有「識隨業遷,身即無主,應知國土,幻化亦然」一偈,可為此一觀點之理論根據。
因果的回向,並不以共業可感召普遍性的反應和善惡行為的對象人物按上述四種報應類型作機械式的酬對為限,願力與道力亦有加強業報功能的作用。四十二章經認為「行道守真者善,志與道合者大」,善與大皆處於果報上的優勝地位。仁王護國般若波羅密經卷下佛對波斯匿王指出當政者繫縛沙門,不聽出家,或待以獄囚與兵奴之法,能感國土各種災變,超出怨對雙方酬抵範圍之外而使舉國同受其殃。是為堅定的願力足以擴大業報力量的啟示:通常一枚小型乾電池在一定的蓄電量上,欲擴大其空間電源的供應,必減少時間的持久性,欲延長時間的持久性,必減低電源供應的負荷,遂使平面與線條的空時關係,成為它矛盾的焦點;如另一乾電池的蓄電量增加十倍或百倍以上,則在電源供應與持久性兩方面均能超越前者的仗用限度,解決空時兩方面的矛盾困難而得到統一的擴展。佛學上果位高低所能發生的業報現象,亦基於此一原則。十法界既各具依、正二報,依報境界的廣狹,常與果位成正比例:經言「一佛成道,法界無非此佛之依正」,涅槃無名論有「天地與我同根,萬物與我一體」之說,因此應有三千大千世界依報者,可與天地同其根,萬物同其體,大千界內一切現象,等於其整體之各個細胞;應有萬里之依報者,其業力足以及於萬里之遙;應有千里依報者,其業力可以達於千里之境,是為善惡業報依果位的增進而擴張其空間性。四十二章經闡釋布施福報因受施對象之不同而有等差,教典述阿那律尊者過去布施辟支佛一缽飯感九十劫無貧如意報,其所得酬償的代價,非倍數所可計算,是為善惡業報依果位的增進而擴展其時間性,皆加強業報力量之明證。
六道凡夫有漏的異熟果,無論獨業或共業,皆引滿二業的綜合作用。善惡行為千差萬殊,而報應的形式,祇有一個共通點,這共通點就是因果的迴向性。力學認為甲物體加力於乙物體使其運動時,則乙物體亦以反對方向加相等之力於甲物體,此稱作用,在物理學上稱為反作用,可以表示行為因果迴向的自然形態。因此,儒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兩語,至足概括一切因果的性質。除菩薩外,善惡的報應,概以加諸於人的實際行動為感果的因素,無實際行動的虛幻意業或心理狀態,不在異熟果感受之列,比丘戒身口七支而不戒意業,實值得從事佛學探討者的研究(上文天臺宗一念落三千法界,以現諸實際行動之善惡念為限)。因果既有報時和性質的四種類型,雖因眾生福力果位的差別和兩種變化酬償方式的歧異而不易獲得和物質因果同樣的齊一性,但在注重實際的現代學術思潮之下,邏輯的應用,仍不失為自然科學以外其他各種學科研究的極理方法,假定對於有連續性的報時俱定因果問題之觀察與體認,苟有其時間及性質上的一致性,自應視為合乎科學的觀點而不宜斥為虛妄與神秘。人類內蘊的才德與形式的儀表每不一致,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孔子之聖,尚且自悔犯過兩次品評人物的過誤,才德方面如此,善惡方面自不宜有所例外。世間法曹戴上主觀的有色眼鏡,以觀察人物表面某一角度的行為形態,每為憎愛的情感作用與片面的法條所左右而不能作正確之認識與判斷,惟有自然異熟果之感應,始為最公平的法官,縱使因高果位或其他因素而加強業報的力量,亦不過為當事人長期業因累積的結果,絕非倖致,況加強的力量包括善惡兩方面待遇的反應在內,未嘗偏差,自不宜有所嫉視!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欲免感受後果,除非勿造新因,常人各鑒於有道之士自然因果力反應之烈,尤其應當如此!(完)